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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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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胸腔病科:一般胸腔病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傳染病科: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
訓練等事項。
三、肺功能科:肺功能之檢查、保健、復健、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
等事項。
四、呼吸治療科:呼吸治療有關之臨床服務、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訓練
等事項。
五、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研究、衛生指導及教育
訓練等事項。
六、放射線診斷科:放射線檢查、診斷,放射線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事
項。
七、實驗診斷科: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及培養基製造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與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
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及護理工作之研究等事項。
九、藥劑科:藥品之請購、保管、調劑、配發、研究、諮詢等事項。
十、醫務行政室:醫院管理、病患就診掛號與病歷管理、疾病分類統計與
研究資料之提供,及社會服務、病人住、出院與病歷管理、公共關係
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
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不屬於
其他科、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