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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
後,由本署聘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
一人兼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