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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
本署) 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一年,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
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