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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