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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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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光旅館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配置相當資源,並定期向觀光旅館營業負責人報告。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