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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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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