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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光地區之左列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遊樂船舶及未具船型之浮具。
三、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認為安全上有必要實施檢查之遊樂設施。
前項遊樂設施,未經依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觀光主管機關備查
前,不得設置。
第一項遊樂設施各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船舶法令及其他相關法規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