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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測儀器校驗之標準器,應追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或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之國家標準,且其校驗週期,依校驗單位之校驗規範辦理。
前項校驗規範由校驗單位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