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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除應督導及管理其醫師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外,並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航空人員之心理檢測及諮商服務。
二、航空人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
三、急救訓練、心肺復甦術及航空生理教育工作。
四、推動航空醫學活動,促進航空醫學交流事項。
五、有關航空醫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