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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出和平港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
:
(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和平港至少於
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者。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和平港至少
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者。
裝載危險品之專用船舶及其他有特別安全顧慮之船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