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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裝具、佈置及材料均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定,非
經檢驗合格,執有有關防止污染證書之船舶,不得航行。
前項檢驗及發證,交通部得委託本國驗船機構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