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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