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應依本規則丈量噸位。但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現成船不在此限。
現成船經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或因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變更致其噸位變更者,應依本規則重行丈量。
依前項規定重行丈量之船舶,其總噸位增大對船舶設備規則或國際公約規定之適用,應即符合其規定。總噸位減小其原有之設備除換新外不得移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