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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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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一、用戶為自然人者:
(一)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正本,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外國人之護照及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
用戶委託代理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申請分配時,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核對及登錄代理人資料。代理人應檢附前項用戶資料,並提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用戶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用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核對者,其身分證明之替代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規定之核對作業,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簽署並上傳第二項資料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