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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指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以下簡稱防疫訊息)之下列事業:
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
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
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