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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設置供船舶、航空器、計程車、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依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