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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
日前已依法提出申設、換發執照之申請者,應就其申請時所提出之各項文
件,送請依本法成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依前條所
定事項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