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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圖表附件:
附件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PDF
附件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