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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