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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檢討。但經測試、評估無電波干擾之虞者,解除管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