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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具備電信終端設備者,其電信終端設備適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規定,並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核發審驗證明。
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臺管理辦法之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電臺審驗可替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者,適用各該電臺管理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