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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用戶電報交換設備內之自動回答電碼,由用戶自行選定三至八個英文字母
組成,並宜選用用戶英文名稱縮寫字樣。電信局認為用戶所選定之自動回
答電碼有左列三種不適合情形時,得洽請用戶另換其他字樣或代為選定之
:
一、在同一電信局營業區域內,己有相同或類似用戶使用之自動回答電碼
字樣者。
二、易滋錯誤之地名、人名或其他名稱者。
三、經電信局認為不適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