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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