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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國際進口包裹,除各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
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各軍公機構專案進口物品或包裹價
值之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應通知收件人自行到局辦理報驗手續外,
一律由郵局代表收件人眼同拆包查驗 (以下簡稱代驗) 後按址投遞或招領
,並向收件人代收進口關稅及各項進口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