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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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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受委託辦理講習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檢附由負責人具名之受託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計畫書(如附件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名稱、簡介及組織章程。
二、一年以上之課程開班規劃,含課程班別、課程日期時間、課程時數、可供上課人數、教材大綱。
三、申請機構負責人、主辦(專職)人員、擬聘講師身分資料、經歷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可任教班別。
四、建物及土地可供辦理講習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講習場所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明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位置)。如建物或土地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自申請日起使用期間二年以上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派員實地審查,審查紀錄表如附件二。
第一項之申請經核准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與受託機構簽約,受託機構依本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辦理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