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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後,公路監理機關始得發給持照條件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受限駕駛人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