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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軍)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繳規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