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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辦理前條之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事宜。
交通部應將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