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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