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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每
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