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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纜,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施工維修時,應將每一導體作臨時性之接地,如其平行長度未達一公里,其感應電壓實測值越過規定數值時,仍應採取同樣之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