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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郵政人員: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
二、雇用正班人員:指未具資位而受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
三、聘用人員:指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