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