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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或
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
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
殊路 (航) 線、特殊班 (航) 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鄉、北
竿鄉。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