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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之規劃及訂定。
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第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具體內容。
業者應依其所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要求業者提出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