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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電務處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
、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
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台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及台北、彰化等二號段。各段得
設分駐所,高雄、花蓮電務段及台北、彰化號誌段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
二、台北、新竹、彰化、嘉義、台南等五電力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