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