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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本局專案
報由交通部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設
信號台 (話務台) ,置台長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
、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
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
配時,得由本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