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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部報
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政黨代表及專家、學者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且具有成就之助理
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
理,且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或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理,且熟
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四、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與電信評議事項有關之經濟、財
務、法律學科且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在電信評議事項有關領域具有成就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