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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區局設六科,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直接辦理所在地窗口營業及郵件處理作業之區局,得視業務需要,增設一
科至五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