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9 18: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