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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天然放射性物質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其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
圖表附件:
附表二天然放射性物質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