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