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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指含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