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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九百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運轉中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不收取前項費用。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者,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