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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
三、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