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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飲用水中總阿伐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鈾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一一○貝克;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濃度限值各為每立方公尺七四○貝克。
前項總阿伐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二○○貝克時,應進行鈾、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之濃度分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