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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
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運轉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