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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