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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